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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精神病人离婚应由法院判决确定
发布日期:2015-09-05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由于一方患有精神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办理离婚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自愿的原则,但办理自愿离婚手续时,男女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要求精神病人离婚必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于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最大限度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利益,防止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他们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如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首先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对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要时还要申请法院对对方进行精神类法医鉴定。待取得法院宣告文书后,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书上应同时在被告后面写明被告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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