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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发布日期:2015-01-10    作者:温德民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例如:
1、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3、一方应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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