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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5-09-04    作者:张静律师
住房公积金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住房公积金因其特有的属性,尤其是它不以现金形式存在,而且规定了提取原因的限制,使住房公积金的分割在实践的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论。这里介绍实践中普遍采取的做法。
 
  1、 住房公积金数额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来源于单位和个人两部分,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一般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两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上。
  按照婚姻法解释()十一条的规定,界定住房公积金的数额问题,不在于其来源如何,而在于婚姻关系存续的起止时间,即只要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单方的公积金账户上的资金总额都应当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论其是由个人存的还是由单位存的。
 
  2、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方式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于以下情形:()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由于住房公积金不是现金和使用受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以上所说的法定事由的出现,公积金所有权人是没有理由将住房公积金从帐户中提出的,也就是说资基金没办法变现,这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中抗辩方拒绝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一个理由。
对此,应当采用经济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也就是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帐户上的资金数额进行累计,对属于要求分割一方的数额以用现金补偿,不需要动用帐户上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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