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当事人往往争议较大。笔者结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离婚时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情况总结如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对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否则,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虽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所以,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并没有实际持有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但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往往判决当事人先以现金折价的方式给付对方,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方法: 1)对于夫妻双方都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首先分别计算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通过折抵的办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等; 2)对于夫妻仅有一方有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总额后,直接对半分割,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等。 【律师建议】为了避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被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可在结婚前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明确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归属个人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