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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在金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的养老保险金是否为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可以分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结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分割情况总结如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是否可将养老保险金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

    在上海,对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账户内养老金,一般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主要理由如下:

    养老金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未到退休年龄不能领取;且养老金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因此,对于离婚诉讼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审理农村婚姻案件中。离婚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土地征用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即土地征用单位向城镇养老保险机构交纳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基金使得家庭成员中的一人享受城镇养老保险的权利,由于权利人在未达到法定年龄时并不能获益,而只可在达到法定年龄后按较低标准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且在实践中该基金也不进入个人养老基金帐户。因此,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养老保险条件的当事人,其养老金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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