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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一方因身体疾病不能怀孕离婚能一次判离吗?
发布日期:2015-09-04    作者:张静律师
张某已被医院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且消极对待治疗。其妻子起诉离婚,本案能第一次起诉就判离吗?
律师解答:该情况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原因便是张某无生育能力,并消极对待治疗,且双方夫妻生活少,难以继续共同生活;
 
  2、张某被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
 
  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没有列举其他情形的具体情况,但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与大多数夫妻结婚组建家庭的本意不相符,应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综上,笔者认为,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会给夫妻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夫妻双方饱受外界非议,家人往往也会反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婚姻难以长久维持。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李某离婚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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