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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离婚案件中怕男方伤害可以申请法院保护吗?
发布日期:2015-09-03    作者:张静律师
杭女士和丈夫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争吵,就向法院递了离婚诉状,可她丈夫不同意离婚,于是就对杭女士及其娘家人进行威胁、跟踪和骚扰,还扬言若不撤回离婚诉状,就叫杭女士及其娘家人没有好日子过。杭女士问,面对这种蛮不讲理和暴力恐吓,她该怎么办?
律师指点:杭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签发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这就是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的法律依据。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提出申请时,应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人身保护令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法院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人身保护令的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 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签后,应当抄送辖区公安机关,函告辖区的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的,法院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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