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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总则:宣告失踪
发布日期:2015-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A.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B.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C.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D.民通意见规定公告期间为半年,但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公告期为三个月,应以三个月为准,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A.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

B.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C.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4)由法院宣告

A.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

B.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C.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并通过特别程序确定。

3、宣告失踪的效力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管人制度:

(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代管人没有先后顺序,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4)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法 律教育网

△代管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4、失踪宣告的撤销

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终止,财产代管人应交还代管财产并汇报管理情况,提交收支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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