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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总则: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发布日期:2015-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受宣告人失踪

与宣告失踪一样,须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民法通则第23条

A.普通期间的时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B.特殊期间的时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期间的开始为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C.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前一次序没有申请,后一次序不得申请)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律 教育网

D.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4)由法院宣告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程序审理

B.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即使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没有机关证明)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C.死亡日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决生效之日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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