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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总则: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5-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1、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

2、成立在先,生效在后: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3、成立后不生效(或无效)

(1)需要批准的没有得到批准;

(2)没有具备生效的期限或条件;

(3)期限到来前已没有履行意义(如当事人在期限到来前死亡);

(4)无效合同被法院宣告无效;

(5)可撤消合同被法院撤消; 法 律教 育网

(6)效力待定合同被否认或撤消。

△注意:无效的行为和行为无效不是一个含义,无效的行为在合同领域仅指违反合同法52条,而行为无效的外延大于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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