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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总论考点详解: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发布日期:2014-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3)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无效。
5.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在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不加区分地维持其效力,要么会损害表意人的利益,要么会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均非正义。故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
(1)意思表示不自由:①因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②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的合同。③因欺诈、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④因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例一】乙对甲谎称自己的传家宝B首饰为宋代文物,甲对首饰颇有研究,认得这是明代文物。虽如此,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1)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②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欺诈与错误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认识错误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欺诈具有不正当性。(2)乙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因甲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甲、乙间的合同有效。
【例二】甲告诉乙,如果乙不同意用B首饰换自己的A房屋,就天天用针扎乙的相片。乙迷信,担心甲这样做,就同意用B首饰换A房屋。(1)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①故意预告实施危害;②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③对方因恐惧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恐惧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因果关系);④胁迫具有不正当性(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2)甲的行为构成胁迫,甲、乙间的合同虽有效成立,但有效力瑕疵,乙享有撤销权,乙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无效。
【例三】乙家的房屋因故倒塌,全家无处居住,乙找到甲想购买甲的A房屋。甲不同意出售,要求乙用B首饰互换,乙视B首饰为镇宅之宝,极不情愿,但迫于形势还是答应了甲的要求。彼时,A房屋价值约35万元,B首饰价值约30万元。(1)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三:①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②逼迫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③严重损害对方利益。(2)甲虽利用了乙的危难作为交易的时机,但并未严重损害乙的利益,故不构成乘人之危,甲、乙间的合同有效,无效力瑕疵。
【例四】乙提出用B首饰换甲的A房屋。甲正告乙,A房屋价值35万元,B首饰却价值约50万元。乙对曰已深思熟虑,愿玉成其事。双方遂达成以A房屋与B首饰互易的协议。履行前,乙反悔。(1)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客观要件);②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客观要件);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主观要件)。(2)甲、乙间的权利义务虽然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但不存在甲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乙的轻率、急迫等窘迫境况,不构成显失公平,乙的反悔无理由。
(2)意思表示不真实。分为有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与无意的不真实(重大误解)。所谓“有意的不真实”,指表意人于表意时知道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反之,表意人于表意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则为“无意的不真实”。
①真意保留。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的构成要件为:(a)须有意思表示;(b)须表示与真意不符;(c)须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符。真意保留的效力:(a)原则上有效。(b)例外情形,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五】乙提出用B首饰换甲的A房屋,甲心想怎么可能?为了戏弄乙,甲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甲用A房屋换乙的B首饰。①如果乙不知道甲的真意,甲不值得保护,甲、乙间的合同有效。②如果乙知道甲的真意,乙不值得保护,甲、乙间的合同因真意保留无效。
【例六】甲、乙兄弟二人都是古画爱好者,甲父去世时,将自己收藏的所有古画全部交由甲继承,甲、乙因此失和,兄弟相煎。某日,甲母病危,甲母央求甲将分得的古画分一半给乙,甲打死都不愿意,为了暂时安慰老母,假意同意,对乙表示将一半古画赠与乙,乙表示接受,并于甲母病榻前交付。①甲的行为构成真意保留。②如乙不知甲的内心真意,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受让古画的所有权。③如乙明知甲的内心真意,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古画的所有权。
②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a)须有意思表示;(b)须表示与真意不符;(c)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谓“通谋”,指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为非真意的表示。虚伪行为的效力:(a)在当事人间,由于当事人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没有法效意思),所以虚伪表示无效。(b)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七】甲、乙单纯为了解不动产登记的程序,签订了一份虚假的书面合同,约定甲用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①甲、乙的约定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即使甲、乙已经将房屋登记到乙的名下,乙也不能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③假设A房屋登记到乙名下后,乙将该房屋给不知情的丙设立抵押权,并办理抵押登记,丙善意取得对A房屋的抵押权,甲不得以互易合同的无效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丙。
③隐藏行为。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以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隐藏行为的构成要件:(a)表意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b)表意人另外作成虚伪行为;(c)以虚伪行为隐藏真实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的效力:(a)虚伪行为无效。(b)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例八】甲提出将A房屋赠与乙,乙同意。甲同时提出,为了防止亲戚嫉妒,双方假装做成互易合同,签订一个用A房屋交换乙的B首饰的合同,乙也同意,并照办。①互易合同为虚假行为,无效。甲无权要求乙交付B首饰并移转所有权。②被隐藏的赠与合同依法有效,乙有权要求甲交付A房屋并移转所有权。
【例九】甲公司和乙公司暗中约定,甲公司借给乙公司1亿元,借期一年,利息10%。因甲公司并非金融机构,为了达到借款目的,甲、乙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泸州老窖1573”5万瓶,甲公司支付预付款1亿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交货,应支付违约金1千万元。①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借款合同属于隐藏行为,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效。
④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误解人享有撤销权。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三:①表意人对合同的要素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②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的意思与内心真意不一致;③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例十】乙所有的B首饰为“玉如意”,但甲、乙均以为那就是“和氏璧”(但这是错误的,因为和氏璧乃无价之宝)。甲、乙达成书面协议,甲用自己的A房屋换乙所有的“和氏璧”。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一致的意思为用A房屋换“玉如意”,合同有效,不构成重大误解,任何一方均不享有撤销权。②甲也无权基于合同请求乙交付真正的“和氏璧”并移转所有权。
6.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指法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仅违反效力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违反取缔性规定的法律行为并不因之无效。不违反公共利益,指法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例十一】甲、乙约定,如果甲在村长选举中联合20户村民投票给乙,就以甲的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①甲、乙的互易合同附生效条件。②所附条件违反了公共秩序,属于不法条件,甲、乙的互易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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