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总论考点详解:法律行为(合同)的无效
发布日期:2014-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不能依照当事人的合意发生效力而是产生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效果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甲又将A房屋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为丙办理过户登记。在司法考试中,甲、丙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且损害第三人乙的利益)而无效,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