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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发布日期:2015-09-01    作者:110网律师
今年1至4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104件、2908人,近五成为专项资金领域案件。立案侦查的案件总数中,渎职类案件2088件2874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99.2%和98.8%。其中,涉嫌滥用职权罪和涉嫌玩忽职守罪两类案件合计分别占86.31%和84.83%。查办的犯罪嫌疑人中,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1994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8.6%,所占比重最大,且案件涉及人多面广,在各部门中立案侦查人数较多的有农业、国土、林业、住建等部门。
看着上面的专业术语和数字,非刑法专业的法律人都感觉晕,更别说普通群众了。为了方便理解,律师带着你了解一些渎职罪的相关知识。
渎职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的内容,属于检察院管辖。本章规定的渎职罪的主体仅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构成较为复杂,同时政企、政事职能交叉现象在一些领域也存在,造成在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之外还有立法空白。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制定了多个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那么,根据这些解释文件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说渎职罪的主体可以这样归纳:
第一类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类是共产党和政协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包括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基层党支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的党组织中的人员。
第三类是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司法中这类人员比较复杂,也属于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理的人员,也有三类人员:
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
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机构、具有授予高等院校学位证书行政职能的高等院校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务院直属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如电监会、钢铁协会等部门的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行政性公司、企业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根据 国家电力法、铁路法、航空法等规定,国家电力公司、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等行使国家电力监督、铁路交通运输管理、航空运输管理等行政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只有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实施了相关渎职行为的,才能适用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规定。这里的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是运用国家公权利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权力,具有公益性、强制性、单方面性、法律性、广泛性、服务性,没有这些特征的管理活动不能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处理。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里的组织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并且委托既包括合法的委托,也包括违法的委托。在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依法或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渎职罪的规定。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工人编制的工商所长,合同制民警,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公安机构的人员等,只要该人与所在组织有劳动用工关系,实施了渎职行为的,就可成为渎职犯罪主体。
以上列举了渎职罪主体的大致范围,但渎职罪毕竟是身份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还会出现一些新问题,那么我们就放在具体的案件进行认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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