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主体包括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中常称的“医患关系”,不仅仅是字面意思上的医生及患者,而是包括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四个主要方面。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站、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这些机构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赢利性医疗机构之分。
医务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患者,是指在医疗机构中接受医疗服务且自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病者或者伤者。
患者家属,是指在患者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医方的过失而失去生命的患者的具有第一顺序继承权的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