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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法人分支机构
发布日期:2015-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如分公司等。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可以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对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法人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在诉讼中可以独立作为诉讼当事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于法人的职能部门,如法人的车间、物资处、办公室等。这些职能部门不需要经过登记,也不能独立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提供担保等。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于法人创设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的法人组织,如子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于法人机关,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法人分支机构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须有法人机关的授权,且对外不得代表法人。 法律 教育 网

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可以对外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但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承担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由所属法人承担责任。另外,在涉及分支机构的诉讼中,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涉讼的,只能列分支机构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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