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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无权代理
发布日期:2015-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二)发生原因

无权代理的发生原因在于代理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三)法律后果

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并有效的必要条件。故无权代理不经追认,对被代理人抑或相对人自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而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但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如《合同法》第48条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别情况:

1、本人的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的此项权利称为追认权,是法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设定。法律 教育 网

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故法律对当事人权利行使有期限的要求。《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是相对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权利对等的表现。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Ⅰ)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Ⅱ)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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