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冲刺精讲:代理关系的终止
发布日期:2015-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代理关系的终止,亦称代理关系的消灭,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终止,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代理关系发生根据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有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委托代理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取消委托和辞去委托均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完成,不需要双方协商,因为委托代理的建立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但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取消委托和辞去委托的法律效果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代理权具有人身属性,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为民事法律行为,故代理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需要注意的是,法人在清算期间,法人尚未终止,仍有处理清算事务的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已成立代理关系,则应继续有效。 法律 教育 网
5、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关系原则上应终止。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注意几点:第一,第(2)种情形要求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因此继承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承认不能发生代理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第二,第(4)种情形是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而非“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的规定,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时,代理关系的终止时间以代理人知悉时为准。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代理活动的,其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