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精讲:无权代理
发布日期:2015-02-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无权代理。
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哪一情形构成无权代理?( )
A.甲冒用乙的姓名从某杂志社领取乙的论文稿酬据为己有
B.某公司董事长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C.刘某受同学周某之托冒充周某参加求职面试
D.某推销员谎称关某的邻居李某订购了保健品送货上门,关某代收并代为付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选项A错误。选项A中的甲虽然是冒用乙的姓名进行民事行为,但并非旨将行为的效果归属于乙,而是旨在据为已有,不满足无权代理的条件。
选项B错误。董事长的行为是代表行为,而非代理行为。
选项C错误。求职面试行为属于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由代理人代理,因此,刘某冒充周某参加面试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属于是否有权代理的评价范围之内。
选项D正确。从“推销员谎称”信息中可以判断出关某没有得到李某的授权,关某认为此保健品是邻居李某订购的,并代李某接收且付款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有哪些构成要件?与表见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无权代理构成要件: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其外表特征与正常代理即有权代理并无差别,仅仅欠缺发生代理权的根据。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而狭义的仅指前者。
区别:1、发生无权代理,纯因行为人之过失,本人并无过失行为,即行为人冒充代理人或越权代理所致;而发生表见代理,系本人过失所致,即本人的行为不仅使得行为人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你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已获得本人的授权,这是二者最主要的区别。2、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影响无权代理的成立;而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行为人已获本人的授权,能以本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