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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总论:无权代理
发布日期:2013-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2013司法考试民法总论:无权代理。众所周知民法一向是历年司考的大头,所谓“得民法者得天下”,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民法部分的考点,希望各位考生及时复习,争取一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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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简言之,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但又具备代理行为其他特征的行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有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的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即通常所说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

从无权代理的含义来看,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无权代理在为无权代理行为时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无权代理尽管是没有代理权的行为,但它仍然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以他人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行为结果只能由自己承担,与代理毫无关系。

第二,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这是无权代理最重要的特征。

第三,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是效力未定的行为。例如被代理人事后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6条还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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