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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总论:有权代理
发布日期:2013-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导语:2013司法考试民法总论:有权代理。众所周知民法一向是历年司考的大头,所谓“得民法者得天下”,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民法部分的考点,希望各位考生及时复习,争取一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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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民法总论:无权代理

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精讲:代理

司考民法:民事责任体系

2013司考民法: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有权代理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须作出或者接受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

代理制度的设立在于通过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补充或扩张私法的意思自治。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不仅包括双方意思表示,还包括单方意思表示。例如,代理人可以行使形成权,即仅凭自己一方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这就是单方行为;可以为订立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为代理行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尽管我国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承认了间接代理的情况,但作为一般的和通常的代理关系则以直接代理为原则,即代理人应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代理之所以以直接代理而非间接代理为原则,旨在保护第三人,使其知道本人究竟为何人,令法律关系还原到实际生活的本来面貌。

(4)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代理义务;

(5)代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原则上,任何法律行为均允许代理,作为例外,具有身份性质的行为,如结婚、离婚、遗嘱等,此类身份行为强调特定主体的本人的意愿,故不允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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