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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各自的诉讼主体地位
发布日期:2015-08-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概念简述
劳务派遣涉及的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务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
对内而言,派遣机构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关系对外而言,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接受单位)有劳务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
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机构、用人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接受单位)依据劳务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事案件。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入诉讼阶段后,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做出裁决。对于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接受单位)因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二、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为真实、合法的劳务派遣,此时,派遣机构为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用人单位(接受单位)为真实的劳务使用人。该条所指的"争议内容"是指《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解除,以及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范围。在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用人单位(接受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争议内容的引发只是与派遣机构有关联的,仅列派遣机构为被告(被申诉人),如果争议内容的引发与派遣机构及用人单位(接受单位)均有关联的,将派遣机构及用人单位(接受单位)均列为被告(被申诉人)。 
如果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为违法派遣,如派遣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逆向劳务派遣"、"自我劳务派遣"等以逃避法律责任为目的的虚假劳务派遣,此时,应正确认定究竟谁是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列真实的用工主体为被告(被申诉人)。在实践中,"逆向劳务派遣"、"自我劳务派遣"等虚假劳务派遣,由于用人单位(接受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真实的用工主体是用人单位(接受单位),应列用人单位(接受单位)为被告(被申诉人),让其承担劳动法上用工主体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三、关于劳动派遣中的主体问题
派遣机构受企业的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 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待遇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企业向派遣机构就其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
为劳动者因履行劳动派遣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劳动派遣单位为被告。如果接受服务的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因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等发生的争议,将接受服务的单位列为第三人
劳动者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派遣公司作为人力资源中介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人公司工作,现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已经由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工伤待遇。用人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足以保障其人身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用人公司应对劳动者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公司与派遣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关于工伤事故处理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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