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证据名称 |
证明事项 |
证据来源 |
一 |
1、百度搜“1月29日”焦点访谈 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网页截图1页。 2.被告中央电视台2015年1月29日《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节目文字稿4页和录像 3、新华网太原2015年1月16日发太原市政府新闻办稿“山西太原“12.13”案件初步查明 案件系治安纠纷引发”。 |
被告央视对周秀云和原告名誉侵权事实 太原市政府、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四建集团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劳务公司共同侵权。 |
被告网站 |
二 |
4、周秀云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3、4、7、8页,王友志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3、6页,均复印件。 5、2015年4月7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起诉意见书》4页。 |
周秀云被王文军打死,构成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不是非正常死亡或意外死亡。 |
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 |
三 |
6、视频截图:1)在12也13日下午王奎林在保安小马为未戴安全帽争执前后,龙瑞苑工地北门有17人未戴安全帽进出10张,警察抢1张,A4纸3页;2)王文军强拷王友志、打伤王友志、血裤4张,A4纸复印1页;3)王文军、郭铁伟、姬腾飞三人把周秀云打倒在地;王文军抓住周秀云头发按坐地下、离地拖拽、拧断脖子、拧断脖子倒地后蹲下近距离观看周秀云脸近1分钟、周秀云倒地不动后拒绝施救长时间踩头发,周秀云生前和死后12张,A4纸复印3页。 7、视频:1)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2015年1月29日《不该发生的非正常死亡》; 2)2014年12月13日17时-18时多案发时龙瑞苑工地吊车上的摄像视频1段; 3)案发前工地保安室内的工友和保安争执2段; 4)警察抢手机和王文军强拷王友志1段; 5)王文军抓按坐周秀云头发、拧断脖子倒地后踩头发3段; 6)案发现场的警方执法记录仪录像4段; 7)龙城派出所门:郭铁伟、王文军抓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拖拽,四人抬周秀云进。 |
不戴安全帽进出工地是常态;周秀云和原告,以及工友没有违法行为。 王文军、郭铁伟、姬腾飞、胡建和龙城派出所其他警察违法犯罪行为:多次辱骂周秀云、李康、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抢夺工友多部手机;拧断周秀云脖子,又拒绝施救,放任她死亡;王文军、郭铁伟等十多的警察对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非法拘禁犯罪。 |
拍摄者孟林 太原市中级法院 |
四 |
龙瑞苑工地B区王友志木工组向周理品支、借生活费(以下8-11): 8、2014年10月8日的2000元《借条》复印件。 9、2014年10月28日的1000元《借款单》复印件。 10、2014年11月18日的8000元《支付》单复印件。 11、2014年12月13日的6000元《借支条》复印件。 12、2014年12月17日结算单《王友志 平方量》,29315元(实付了29200元)复印件。 13、龙瑞苑工地王友志木工组点工记录、周立品工作记录复印件3页 14、2014年2月17日的《龙瑞苑B区木工班组木板量》,金额27110元,周理品和王友志均签名按手印。(盖有河南省郸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印章)。复印件》 15、《关于王友志13人及所有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周理品签名、车大伟签名和按手印。(盖有河南省郸城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印章)复印件。 16、2015年2月12日王道刚《律师工作记录》1页。 17、《关于王友志13人及所有工人工资发放情况》,周理品签名、车大伟和王友志签名和按手印。复印件 18、周理品2015年1月10日证词《王友志木工班13人在龙瑞苑施工情况》复印件1页。 19、王友志2015年2月16日《证明》复印件1页。 20、2014年9月25日周理品给王友志的《心血管医院》结算单,金额29209元。 |
2014年10月8日至2014年12月13日,王友志木工组向周理品借支生活费4笔共1.7万元,不是1.3万元。 2014年12月17日才结算支付王友志木工组工资尾款29315元,实付29200元。 13证明周理品欠王友志木工组工资目前尚未结清。 14为周理品为应付太原市劳动监察要王友志后补的结算单。金额27110元和日期倒签。 14、15是存太原市小店区劳动保障执法大队三中队的真实件。 17为有人提供给中央电视台2015年1月29日焦点访谈虚假件,其中王友志签名和手印为他人假冒。 证明王友志木工组进龙瑞苑施工时间和工作内容;2014年12月13日前欠薪事实 证据14、15、17不具有真实性。 周理品对王友志组还有其他工地欠薪29209元未付清。 |
1-5 周理品、王友志 6王友志周理品 7、8郸城县劳动监察大队 王道刚 周理品 王友志 |
五 |
21、于夯2015年2月9日证词《我看到四名警察抢王成、孟林等人的手机过程》复印件2页。 22、李康2015年2月6日《警察抢手机经过情况》原件1页。 23、2015年2月9日徐天动《我看到王文军 郭铁伟等四名警察抢手机的过程》复印件1页。 24、王成2015年2月6日《警察抢手机的经过情况》复印件1页。 25、王奎林2015年2月6日《王文军、郭铁伟和3、4号警察抢我、孟林、王成、王广伟、李康的手机过程》复印件2页。 26、孟林2015年2月7日《我看到的警察抢王成、王广伟、我(孟林)手机的经过》复印件2页。 |
警察王文军、郭铁伟、实习警察姬腾飞、辅警胡建等人,在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处警时,抢李康、王成、王奎林、孟林手机的情况。 |
证人于夯李康 徐天动 王成王奎林 孟林 |
六 |
27、王友志2015年1月3日《妻子被警察打死,我被打断六根肋骨,王奎林、王成、李康被打经过》复印件3页(含补充说明)。 28、王友志2015年1月4日《我看到的违法警察18人,已辨认11人》(含补充)复印件2页。 29、王奎林2015年12月31日《我妈周秀云被警察打死的经过》原件4页(含补充)。 30、王奎林2015年1月4日《辨认出违法警察和参与违法警察的情况》复印件1页。 31、王成2015年1月1日《情况说明》复印件3页(含补充)。 32、李康2015年1月1日《我所知道的周秀云和王友志以及其余人员被打情况》复印件5页(含1月3日的补充)。 33、孟林2015年1月1日《我所见和拍摄周秀云 王友志案的情况》复印件2页。 34、徐前进2015年1月1日《周秀云死亡的过程》复印件2页。 35、于海2015年1月2日《周秀云被警察王文军、郭姓警察等人打死的事实经过》复印件2页。 36、于夯2015年12月31日《周秀云被警察打死、王友志等人被打伤的事情经过》复印3页。 37、徐天动2015年1月1日《我看见周秀云被打的经过》复印件2页。 38、郑宪飞2015年1月2日《我所见工友被打伤经过》1页。 39、王广伟2015年1月2日《情况说明》复印件1页。 40、周理品2015年1月4日《我在龙城派出所看到的周秀云的真实情况》复印1页。 |
警察王文军、郭铁伟、实习警察姬腾飞、辅警胡建等人,在龙瑞苑工地北门外处警时,未出示警察证、未向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王成了解被报案的治安纠纷情况;辱骂李康、王友志、王奎林、周秀云;抢李康、王成、王广伟、王奎林、孟林手机;违法拷王友志;殴打王奎林、王友志、李康、王成;王文军等人辱骂、殴打周秀云,抓她头发,拧断她脖子,生死不明时拒绝施救,放任她死亡结果的发生。 案发后,公安小店分局和龙城派出所还以询问被害人王友志等四人等方式追究被害人“违法行为”,企图转移视线,掩盖王文军的犯罪事实。 |
被害人王友志 王奎林 王成 李康 证人孟林 徐前进 于海 于夯 王广伟 徐天动 |
七 |
41、王友志2015.2.6日《关于周二龙不通知家属的情况》原件1页。 42、王友志、王星星等10人2015年1月4日《周秀云死后亲属控告维权被监视和跟踪、被强制在派出所查身份证情况》复印2页。 |
周秀云“抢救”和死亡过程,周二龙等人故意不通知亲属,构成滥用职权。 龙城派出所等阻挠被害人亲属维权。 |
被害人 证人 王星星等10人 |
八 |
43、上述被害人(含周秀云)、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3份。 |
证人和被害人身份情况 |
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