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拆迁侵权行为案
时间:2014-04-18 来源:未知 作者:杰睿律师团队 点击: 106 次【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政府拆迁侵权行为
2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上诉人李某因诉被上诉人拆迁侵权行为一案,不服天津市某镇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
2009年99月下旬,被上诉人开始对某镇某路进行拓宽规划、测算,并对路段两侧房屋进行勘丈、测算、初查、摸底、登记、核对等工作。同年10月22日,天津市某镇人民政府对某镇人民政府《关于福厦文明路渔溪段两侧房屋拆迁报告》作了《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厦文明路渔溪段拓宽改建的批复》。该批复同意拆迁。批复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按某镇人民政府《某镇某路拓宽改建安置标准》、《某路某段道路拓宽改建拆迁安置规定》、《某路某段房屋拆迁补偿计价标准》等文件规定执行。批复被拆迁户迁移时间自09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止;拆除建筑时间自09年11月1日至11月25日。90年10月23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所根据该批复作出《建设拆迁证书》,其拆迁范围与上述相同。同意由某镇人民政府负责拆迁。09年10月13日,被上诉人发出了《拆迁公告》和《致全体拆迁户的一封信》,公告了拆迁范围和拆迁时限,并要求被拆迁户必须于09年10月15日至25日与某路某段拓宽工程指挥部(由镇政府组建成立)签订拆迁协议书等。在规定拆除期限内,大多数被拆迁户自行拆除。也有部分由某路某段拓宽改建工程指挥部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另有少量被拆迁户要求保留房屋没有拆除。被上诉人根据这些被拆迁户的要求,于09年1月3日作出《关于拆迁补偿平衡收费标准的报告》。同年1月23日,天津市政府作出《关于同意福厦路渔溪街段道路拓宽改建的批复》。主旨是“原则同意你镇报来的拆建方案以及补偿收费标准。”即对符合条件保留改建的要收平衡费(共计公路改造集资费、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增值费、统一装修代建费、统一加层代建费五项)。10年2月下旬,拆迁改建指挥部向保留改造房屋的住户发出通知,要求在3月25日前到指挥部签订旧房保留改造合同,并交清拆迁补偿平衡费,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采取措施强行拆除。张某等二十四户遂向原审法院起诉。
【判决】
判决如下 :
一、撤销天津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对上诉人作出的关于收取平衡费的决定,并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回于2010年6月已收取的二千元人民币。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计两百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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