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时彩礼以外的其他赠与财产问题
解除婚约时彩礼以外的其他赠与财产问题
案情:王女与李男在2014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9月李男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女方彩礼及首饰钱、“小门钱”等钱款并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个月后二人因感情不和解除婚约。李男要求王女将彩礼和给付的首饰等物品返还,王女同意将彩礼返还但拒绝返还首饰等物品。认为属于赠与。
法律依据 :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评析:对于婚前彩礼返还问题,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此,双方给付彩礼后并未实际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应予返还,但双方在恋爱的期间给付的金银首饰等财物属于为增进感情作出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该财物的性质与彩礼的性质不同,属于无偿赠与的范围,男方无权要求偿还,因此本案中的李女可以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