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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后的共有财产分割问题
发布日期:2015-08-0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部分均是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原告马华与被告郄乔乔系恋爱关系,20121月分手。2010416日,原告马华、被告郄乔乔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原被告共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北6号某房屋,并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向某公司支付首付款及税费51万元。20101223日,原被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就购置涉案房屋向该行贷款49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2011628日,原被告签署《房屋共有协议》,内容为:“二人系朋友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现经协商一致原告占有该房产15%份额,被告占有该房产85%份额,双方同意用上述房产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双方共同贷款、共同还款,对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协议经过公证处公证。20111029日,涉案房屋交易,经核算,产权登记费600元,某公司因逾期交房向原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000元,上述款项抵消后,原、被告需向某公司支付488400元。
20121月,原被告分手。2012828日,原被告与案外人高某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卖给高某,成交价格为160万元。2012830日,原被告用高某支付的房款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一次性还贷款43万元,将20101223日之贷款全部还清。后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共管联名卡,并将剩余卖房款117万元存入上述账户中。该账户中现有余额117万元。2012915日,原、被告签署《协议书》,确认原告支付涉案房屋暖气费2817元,该笔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从购房尾款的共同账号中扣除。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由其分得上述账户中48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述为购买涉案房屋曾向其父马伟光、姑姑马袁枚借款28万元。
被告答辩称:不认可有上述欠款。庭审中,双方就涉案房屋买卖房款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表示分割后马伟光、马袁枚的借款由其自行偿还。
 
法院判决:
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马华与郄乔乔联名账号中房屋尾款平均分割。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评析:
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两个人合买房屋(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房产证上共同署名,就共同享有涉案房屋,应属于共有财产。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为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关系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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