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一场贯穿祖孙三代的房产确权纠纷
任行与郭万春原本是一对夫妻,二人在1966年离婚,二人婚姻存续共同哺育一子任恒。任恒长大后,与张晶结为夫妻,二人共育一子任明。最近这一家人近期却因为房产的权属而闹上了法院,究竟是怎么回事,还请您往下慢慢看。
案件介绍:
2005年11月20日,任恒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42号房屋。可是,任恒万万也没想到,这套房子,却成为了之后的一切矛盾的根源。
2008年9月20日,任恒因癌症不治身亡,并未留下任何遗嘱。
2011年,任恒的父母任行、郭万春起诉张晶、任明,要求继承任恒的遗产,双方就涉诉房屋,即142号房屋的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了任行、郭万春的诉讼请求,判决任行、郭万春分别持有诉争房屋十分之一、十五分之二的份额,任明、张晶分别持有诉争房屋各十五分之二的份额。双方均不服判决,遂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来,2013年12月,任行、郭万春起诉张晶、任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二人办理涉诉房屋(142号房屋,以上涉诉房屋均为该房屋)的共有权证。法院依法判决要求北京市某公司为任行、郭万春办理共有权证,任明、张晶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至此,本以为这对祖孙的房产纠纷会画上句号的时候,任明、张晶又以涉案房屋为任明借任恒名购买为由,起诉任行、郭万春至法院,要求确定房屋实际所有人为任明。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任明、张晶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任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了任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事实。
认为: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出资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
而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为任明借任恒名所购买。案件审理过程中,任明多次坚称该房自己出资15万元,父母赠予12万元,且其母外借31万元。但是,其并未就自己出资这部分进行有效举证,构成举证不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其诉讼请求未予采纳。
其二,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一方出资并约定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而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任明虽符合借名买房所述的将房屋等基于他人名下并实际出资,但其出资行为并不构成借名买房。就本案而言,任明的父母张晶、任恒均出资购买了该房屋,该行为并不构成借名买房。且其并未就自己出资购房这部分行为进行举证若其可以举证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其可以向继承任恒遗产的继承人主张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