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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为您专业分析一起因协议离婚导致的房屋赠予纠纷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当事人使用的均为化名。
案情介绍:
万甚和黄圣衣是一对幸福的情侣,两人在200422日登记结婚,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02426日,万甚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上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万甚以人民币88元的价格购买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的5号楼3单元8810房屋,万甚于2002426日支付首付款42万元(包括前期支付的定金2万元在内),余款46万元用银行贷款的方式还清。20041月到20055月,万甚在婚后偿还银行贷款累计6万元。20056月,万甚将剩余的银行贷款40万一次性付清完毕。后来万甚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小两口在自己的房子里过着幸福的小日子。但,好景不长,原本幸福的二人却常常因小事不停争吵,时而还会打斗。黄圣衣觉得日子过着越来越没劲了,两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如同火药一样,一个火星,点爆了火药桶。
最终,二人在20134月协议离婚。在二人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涉诉房屋归黄圣衣所有。后来,万甚的父母知道儿子将自己的房子赠与给了黄圣衣,恼怒万分,再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以后,二人以万甚的赠与行为无效为诉由将儿子万甚告上西城区人民法院,而儿媳黄圣衣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庭审经过:
庭审中,原告万桑、杨惠敏(万甚的父母)诉称,万甚是我们的儿子,黄圣衣是我儿子的前妻,黄圣衣和万甚在20134月登记离婚。2002年的时候,我们二人为了在退休后能在北京生活,与儿子万甚商量后让他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是首付款、装修费均为我们出资,儿子在离婚后我们得知他将房子私自赠与了前妻,并未告知我们,他的赠与行为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请求法院判决万甚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将房子的产权过户到我们名下。
被告万甚表示同意父母的说辞,而第三人黄圣衣却辩称:不同意其父母的诉讼请求。万甚和我结婚前只交纳了首付款42万,剩余的房款是我们共同出资还贷,涉诉房屋应为我们的夫妻共有财产,而且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万甚也向其父母偿还购房款,我也对其父母所称借名买房的事实不知情,而在我们离婚后存在财产纠纷的情况下,万甚和其父母串通提起了本案的诉讼,为此黄圣衣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独立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万甚与其婚姻存续期间,涉诉房屋50%的所有权归万甚和其共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驳回原告万桑,杨惠敏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黄圣衣的诉讼请求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答疑解析: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涉诉房屋是由万甚与房地产公司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涉诉房屋登记于万甚名下,双方结婚后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部分银行贷款,因此万甚黄圣衣婚姻存续期间该涉诉房屋的产权归万甚所有,而黄圣衣要求确认其与万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诉房屋50%的所有权份额归万甚与黄圣衣共同共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因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本案原告,即万甚的父母万桑和杨惠敏所提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举证说明其汇款全部用于购买涉诉房屋,且法院考虑到万桑、杨惠敏、万甚的特殊关系,在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下,原告以与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万甚协助其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法院不予支持,并无过错。
综上,靳双权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公平。
 
同时,靳双权律师提醒阅读到本文的各位当事人,借名买房存在风险较大,在借名买房前请事先签订协议并保存相关材料,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端。同时,靳双权律师建议您在进行大额的财产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时,最好让资深的房地产专业律师全程跟进,排除风险,为您的交易保驾护航!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资深负责人,竭诚为您解决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纠纷,借名买房纠纷房地产领域纠纷案件。
联系电话:13426037149,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D3层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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