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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主管与管辖
发布日期:2015-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简述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答:一、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一)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二)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三)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四)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

  二、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而发生的纠纷。

  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一)是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三)适用监督程序、公示催该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处理的案件。

  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级别管辖: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关于级别管辖的一些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院——(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特别规定

  (1)著作权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

  (2)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商标纠纷,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至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

  (4)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10个,中级)

  地域管辖:指按照各人民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简述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形。(原告就被告)

  答:1、被告为公民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其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补充规定:(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监禁地或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简述管辖的例外规定的的情形(被告就原告)

  答: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五、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八、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简述专属管辖的情形。

  答: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移送管辖: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制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管辖权移送: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五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异议: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简述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答: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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