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标准--必须驾驶的是机动车
一、危险驾驶罪的定义简述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危险驾驶罪是2010年政协会议的提交提案,某委员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因为目前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
二、法律法规之规定
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2010年8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经启动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研究起草工作,这是继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对刑法进行的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和醉酒驾车相关内容已写入刑法修正草案,并在8月下旬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恶意欠薪罪和危险驾驶罪或单独设立,2010年年内有望获得通过。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高在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中,将此犯罪行为确定为危险驾驶罪。
三、如何界定道路范围
这是对本罪危害行为空间上的限制。发生在道路范围以外的危险驾驶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道路范围,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予以界定,即道路是指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公共停车场、厂区道路等。
界定道路范围的关键点应是看事发场所是否用于公众通行。只要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就应界定为道路。
现在的问题是,不允许外来车辆进入的居民小区中的道路,是否属于刑法规制范畴的公共道路?本律师认为,居民小区虽然不允许小区之外的车辆进入行驶,但此类道路仍是用于包括全部小区居民在内的社会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居民小区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仍然会对“不特定人”的交通安全利益造成危险,所以居民小区中的道路也应界定为刑法规制意义上的道路。
四、如何认定机动车及驾驶行为
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非机动车或驾驶非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均不构成本罪。
本罪所称的机动车,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技术标准来予以确认。超标(最高车速大于20㎞/h、整车质量大于40㎏)的电动车和燃油助力车,均应视为机动车。
司法实践中已有醉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车被定罪判刑的案例。
驾驶是一个持续的行为过程,存在点火、移动、刹车、加速、减速等一系列的操作动作。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驾驶行为,必须以“机动车在道路上运动起来而形成位置的移动”为判断标准。对处在驾驶位置的但未使机动车形成位置移动的醉态行为人,即使其有驾驶机动车的意图,也不能认为其完成了驾驶行为。因醉驾为抽象危险犯,醉酒的人在驾驶行为未实行完毕的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拟制的抽象危险,因而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