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商法知识点:挂失止付
发布日期:2015-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挂失止付的概念。
挂失止付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2.挂失止付中的当事人。
(1)挂失止付的提起人。挂失止付的提起人应为丧失票据的人,即失票人。一般来说,失票人当然为票据的持有者即持票人。但此处所称的票据持有者并不一定为票据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只规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所以只要是丧失票据实际占有的当事人,均可通知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相对人。挂失止付的相对人应为丧失的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在票据上载明代理付款人时,也包括代理付款人。所以无法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如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银行汇票等,不能挂失止付。法律教育 网
3.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的效力,在于使收到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承担暂停票据付款的义务。所以,付款人在接到止付通知后,应停止对票据的付款。如果其仍对票据进行付款,则无论善意与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挂失止付只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临时补救措施,以防止所失票据被他人冒领。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另外,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我国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就明确规定,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