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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商法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消灭
发布日期:2015-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票据权利消灭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消灭,是指因一定的事由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失去其法律意义。票据权利的消灭其实就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消灭。当票据法律关系消灭后,票据上的当事人基于票据法律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归于消灭,义务也归于消灭。当然票据权利消灭后,当事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等享有的权利可以继续存在,但与票据法无关。

  2.票据权利消灭的事由。

  票据权利的消灭,有些是基于票据权利得到了完全的实现和满足而消灭,这是通常的消灭原因,也有一些是在票据权利并未得到实现的情况下而归于消灭。

  (1)付款。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0条的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2条的规定,被追索人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进行相应金额的清偿后,其责任解除。这时,并不是所有的票据债务都归于消灭,而是依被迫索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汇票的承兑人或其他票据的出票人履行完追索义务,票据权利完全消灭;被追索人为尚有前手的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在履行完追索义务后,还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这时的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而只是“相对消灭”。

  (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法律 教育 网

  (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票据法第18条规定,票据可以因记载事项的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这时,持票人只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

  (5)保全手续欠缺。我国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除此之外,票据物质形态的消灭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民法上一般债权的消灭事由如抵销、混同、提存、免除等也可以使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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