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一日晚,童某某打算和王某某等人商量,准备抢路上上晚自习学生的钱。王某某等人随即答应,并在一巷子里等放学的学生。见学生彭某某路过,童某某要他拿点钱来用,彭某某不允,王某某见状后便对彭某某拳打脚踢,彭某某反抗,王某某便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在彭某某腹部。彭某某倒地,童某某见状,叫王某某一道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彭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对于本案中童某某、王某某构成抢劫罪均无异议,但是否既遂,便有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要是看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如果既未抢到财物,则为未遂。本案中行为人没有抢到财物,故而构成抢劫未遂。
第二种意见认为:童某某等人虽然实施暴力致伤了被害人,但看到被害倒地后,便没有进一步要被害人交出财物,更实施搜身等行为,而是主动放弃犯罪,故而应认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取得财物,但已经使用了暴力,并致伤被害人达重伤,构成既遂。
笔者认为: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又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在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中,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制性的行为;同时必须是当场获取财物。实施强制性行为是构成抢劫罪的基本条件,当场获取财物是构成抢劫罪的重要条件。由此可见,构成抢劫的既遂,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强制性行为,但并非一定要获取了财物。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或者说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本案中虽然行为没有劫取财物,但实施了暴力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并且达到了重伤程度,具备了抢劫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构成犯罪既遂。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项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虽然本案行为人自动放弃了劫取财物的行为,从以上分析来看,应当为既遂。
肖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