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及警示
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快递行业空前快速增长。我国快递业已经连续三年保持了超过两位数的增长,且长期增速超过50%。进入2014年以来,通过中间平台进行的非面对面交易突飞猛进,推动快递业进一步上升和变革。如今,通过快递进行货物运输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一项重要内容,如网购物品的传递,证件、票据的传递等等。快递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随之出现的快递物品被丢失、损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双方当事人因不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诉至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现根据审理的几起典型案件情况,对消费者在办理快递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注意事项作一提示。
典型案例一:未检验即签收导致坏损货物不能赔偿
案情简介:我院于2014年5月20日受理原告钟先云与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新牌坊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重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新牌坊分公司依照与原告钟先云的合同约定,将一台投影机从重庆运往成都,并交由收货人李成杰先生。收货人在未打开包装查看的情况下,即在载有“以上货物件数、重量完全符合、完好无损”的快递单上签了字。回到办公室后,原告才发现投影仪已损坏,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对货物的损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我院审理认为:被告对货物承担的安全风险义务起于货物收运时止于货物交付收货人。收货人已经在快递单上签字,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典型案例二:未保价贵重物品丢失导致不能足额赔偿
案情简介:我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原告重庆小迪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迪公司)与被告重庆圆通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第三人重庆一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通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圆通公司、一通公司均是合法设立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圆通公司授权一通公司使用“圆通”商标。原告小迪公司邮寄三台苹果手机总价为18264元,负责运输的是一通公司。但在运输过程中,运输方将邮寄的物品丢失。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圆通公司及一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8264元。我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中原告将物品交于邮寄企业,在寄送过程中物品丢失,原告有权要求邮寄企业进行赔偿,但赔偿主体应是快递服务合同的相对人,而本案当中的合同相对人是一通公司,因此赔偿主体应当是一通公司。一通公司提出应按照快递详情单载明“未保价或未支付保价费快件丢失、毁损、短少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六倍”条款进行赔偿。关于涉诉快递业务在我国民事法律中是按照据实赔偿标准的原则。对于《圆通速递详情单》中载明“未保价或未支付保价费快件丢失、损毁、短少的,赔偿限额为所付资费的六倍”的条款,因其属于格式条款且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本案中一通公司应按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是,由于原告未进行保价,《圆通速递详情单》中载明“寄件人确认交寄的快件价值不超过10000元”,且在邮寄时一通公司已明确告知在不保价的情况下最高赔付额为10000元。因原告未保价,一通公司无法对其价值进行判断,故对超过10000元的部分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院判决一通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圆通公司不承担责任。
为避免因快递纠纷受损,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本院特作如下注意事项提醒:
1、消费者应选择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齐全、合法的货运、快递公司并尽可能选择规模大、管理规范、市场口碑好的货运、快递公司。要认真阅读快递单、货运单上的承诺及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可要求进行修改或另选其他快递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失后退赔困难。要仔细查看快递单、货运单的填写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价值、到货日期、运输方式、取货方式、收货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2、快递物品价值较高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进行保价。如果未进行保价,那么就应当注意合同中(通常以快递单的形式体现出来)对物品价值的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寄送物品价值有明确限定的情况下,消费者仍然寄送超过其约定价值的物品,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超过的价值属于不可预见的损失,快递企业可不予赔偿。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所支付的保价费为消费者申报保价金额的1%至3%,建议消费者切勿因小失大。支付了较低额度的保价费用相当于多了份“保险”。
3、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后,一定要保管好发票和收据等凭证,以备产生争议后维权有据。
4、收到货物后要及时验货,检查外包装是否破损、货物是否缺少,不管对方借故有多忙,千万不要先签字后验收。一旦发现货物有缺少、毁损情形,应立即向快递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采取当面拍照或在回执单上签署质量问题等形式保留证据。如未经检验就进行了签收,按照合同法第310条规定,就会视为货物完好无损的交付给了消费者。
来源:渝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