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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办券商能否成为其股东?
发布日期:2015-07-04    作者:王丽律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办券商可以成为其股东,但主办券商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达到百分之七,不得是其前五名股东之一,但主办券商以做市目的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不受上述限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主办券商探索股权支付、期权支付等新型收费模式,建立与挂牌公司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结论:全国股转公司允许主办券商成为其推荐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东,但为保证其推荐业务的独立客观性,设定了一定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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