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日早上8时许,张某因纠纷与村民王某发生争吵、扭打。张某之妻刘某某见状从家里拿来一把菜刀交给张某,王某见状害怕就跑,张某接过刀后追赶王某。张某追上王某后向其右大腿砍了一刀,王某就与张某拖刀,在拖刀的过程中张某朝王某的腹部又砍了一刀,致王某肝脏破裂而死亡。
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理由是张某在砍了王某右大腿一刀后,在拖刀的过程中张某砍了王某腹部一刀,客观上虽然造成了王某的死亡,但张某在主观上不是以剥夺王某生命为目的,因此对张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张某是在与王某发生抓扯后,把王某追到后,先用刀砍了王某的右大腿,在王某不能继续跑动与其拖刀时,张某又朝王某的腹部砍了一刀,致王某死亡。张某这一连续砍杀王其的行为表明其在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已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笔者认为,该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性。其理由是: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区分的关键是看故意的内容。故意伤害致死只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而故意杀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对二者的区分具体要从一系列表现为外部的各种事实特征去分析,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心理状态、案件的起因、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事后的态度以及双方的关系等诸方面联系起来加以判断。就本案而言:起因是纠纷,凶器的来源是抓扯、扭打时张某的妻子刘某某拿了的,不是张某的预谋和准备好的凶器。客观表现上是张某在与王某拖刀的过程中用刀致伤的王某,造成王某的死亡。说明张某在与王某的抓扯中,用刀致伤他人的故意是明显的,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性。同时,根据“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故意不明显,按实际造成的结果来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的情况下,根据多数学者慎重起见的看法,宜按较轻的犯罪处理。而在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两者之间,定故意伤害罪无疑是有利于被告的,与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相一致的。所以,根据本案的实际,对张某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性为宜。
#p#副标题#e#
肖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