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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履行不能
发布日期:2015-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的原因多种多样,如特定标的物灭失、债务人失去劳动能力等。一般认为,是否履行不能,应依社会观念判定。凡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必须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需冒生命危险,或因此而违反更重大的义务,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为属于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1)履行困难;(2)债务人缺乏资力;(3)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4)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其是否可归责于债务人而有所不同:

  第一,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应承担不履行的责任;债权因合同而生者,债权人可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如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履,行,即代物清偿。

  第二,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责任;在双务合同,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履行不能由第三人造成或标的物已加入保险的,债务人虽可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但债权人得请求其让与对第三人或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取得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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