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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瑕疵履行
发布日期:2015-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但其履行存在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而致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的情形。瑕疵履行的债务人有积极的履行行为,只是由于债务人履行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故可称为积极的债务违反。其法律后果为:(1)瑕疵能补正的,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要求补正,并不负受领迟延责任。因标的物的补正而构城债务人迟延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标的物虽能补正但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经债权人催告而债务人不为补正的,债权人得诉请法院强制执行。(2)瑕疵不能补正的,债权人得拒绝受领,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可解除合同。债权人如仍愿受领,则可请求部分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当债务人的瑕疵履行使债权人的其他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时,便构成加害给付,如因售出病牛而使买方自有牛群病亡。因加害给付而致债权人的其他利益遭受损害的,无论是人身伤害还是财产损失,无论是既得利益的损失还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债务人均应赔偿。此时实际上已构成了侵权责任与债的不适当履行责任的竞合,债权人可选择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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