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富传承之保险
一、保险在财富传承中的作用
1、防止子女婚变带来的家庭财产流失,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子女,或在有变故时变更受益人;
2、投保时指定受益人,则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若按遗嘱继承则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3、给子女的资金融通提供便利,子女可以用保险进行抵押贷款等;
4、防止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混淆之后用家庭财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实现专款专用,在未经过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变更受益人,可以确保子女拿到钱;
6、在节税方面有优势;
7、财富传承的程序简单迅捷,不像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资产那样过户手续繁琐;
8、高度隐私的功效;
9、掌握财产的控制权;
10、财产增值,这个不是保险主要的功能,过于保守不划算。
二、为子女买多少保险比较合适
购买保险过少,对子女的生活意义不大;购买过多有可能造成子女对父母死亡的期待。一般依据子女的生活水平来衡量。
三、如何购买保险才能达到避债或离婚时不被执行的效果
1、投保人为第三人,即以父母或成年子女作为投保人,一般认为投保人是谁,钱就是谁出的。这种方式最安全。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第三人,即投保人是自己,被保险人是子女或父母,受益人是自己,这样会涉及第三人的安全所以不能执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自己,受益人是子女或父母,因为投保人是自己,钱就是自己的,离婚时要分割。这种方式相对安全。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是自己,不能达到避债或离婚时不被执行的效果。
案例
一对年轻夫妻Y先生和X女士共同经营小生意,期间分别为其未成年的儿子Z买了保险,保额共计100万元。后因意外交通意外夫妻双双身亡。债权人分割其现有财产外尚有80万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了解到保险的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以该100万元来清偿债务,最终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指定受益人的保单,身故保险赔偿金属于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该100万元应当属于Z,债权人对此没有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