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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功能之比较!
发布日期:2015-06-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近日,应邀参加大成郑州律师所组织的财富传承律师论坛,并作“法律视角下的家族财富传承之道”分享,和与会律师一道交流、分享、学习,收获满满!
基于大家对财富传承业务的热爱,笔者针对财富传承工具中的保险及家族信托工具,所引发的的讨论与关注,结合自己的学习和实务,再次分享如下,更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背景:
招行的《私人财富报告》上月下旬发布,内地高净值人士突破百万大关,财富传承意愿上升至第二财富目标。结合相关资料显示,预计未来10年中国更多的家族企业将密集进入代继传承。他们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怎样将自己打拼来的财富很好地传承给后代,有哪些工具和制度设计来保证此传承得以成功达成。
目前,困扰高净值或富裕人群的主要有个人、企业、家族三个方面,也多是围绕个人财富的风险管理、家族财富的传承、家族企业的治理与传承而展开,具体表现诸如人身方面的:相对复杂的婚姻及子女抚养、继承纠纷、家族成员之间的内讧与纷争;财产方面诸如财产保密、生活保障、税务风险、债务追讨、财产挥霍;企业方面的海外上市、家族企业的治理、接班人的培养、交接班控制与科学传承等,大家希望借助外部资源的帮助实现财富的有序稳健传承,避免“富不过三代”的尴尬。
需求是市场存在的法则。面对高净值人士的传承需求,引发相关行业的巨大关注,角逐也随此展开。作为研究私人及家族财富传承的律师,笔者结合自己的方向及业务实践,就自己对财富传承领域所涉业态及认识,从法律视角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财富传承领域——人寿保险与信托业、私行、家族办,四兄弟的市场素描!
1、保险公司主场:近几年来,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开发高现金价值的理财型保险产品,以富裕或高净值人士为目标对象,以避债及传承等功能为诉求,吸引着富裕人群、特别是企业主投保,这些险种多为大额寿险,或理财型人寿保单(如终身寿、分红、万能、投连、年金险产品(统称富人险),在中国内地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表现抢眼。
2、信托公司起航:2014年我国信托业结束了自2008年以来的高增长,利润指标开始下滑,走在发展困局的十字路口,全行业进入转型发展的“元年”(《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同时通过对“新杨八条”等信托政策的解读,2014起,内地近70家信托公司的民事信托将逐渐接棒商事信托的风采,信托业的未来由增值功能,逐渐向安全保障及财富传承功能渐次迈进,财富管理与传承业务的蓝海市场,已吸引几家实力信托公司如平安、长安、万向、中信、中融等信托公司已在探索中精彩起航。
3、私行全力渗透:2014年以来,面对高净值人士的传承需求,不但信托公司纷纷涉足家族信托业务,我国商业银行私人银行触角也开始向这一领域渗透。于信托公司而言,银行系的家族信托在体制上多更偏重国外成熟的家族离岸信托,即以制度化的法律结构,取代道德伦理化约束的原则,来确保家族以及财富的稳定与安全,这对高净值人士来说具有不小的吸引力。目前银行系的平安、招行、建行、北京银行、民生、中信等私人银行已开始拓展家族信托业务。
4、家族办公室试水:
家族财富管理的顶层设计工具——家族办公室(FamilyOfficeFO),近两年在国内发展迅速,据资料显示,目前国内至少有近200"家族办公室",未来需求庞大。虽然受制于意识、税收和法律局限,家族办公室在中国内地有些水土不服,但这毫不影响“中国式准家族办公室”的在中国财富市场的角色与作为。
至于国外的家族信托机构,则更早嗅觉到内地财富传承业务的无限可能,早就跑马圈地,悄悄布局,与国内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着或紧密或松散的合作。
财富管理与传承,饕餮盛宴,华章奏起! 
 
二、人寿保险与家族信托斗法——无输赢,携手必前行!
通常认为,目前核心的财富传承工具为生前赠与、遗嘱、人寿险、家族信托。对于赠与和遗嘱,法律规定相对完善明确,使用时针对个案考虑周全与其他工具综合运用即是,此不再赘述。对于寿险公司、信托公司、私行、家族办公室所开展的传承业务,大额寿险和家族信托是核心产品,该两款产品的传承功能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主要是保险法和信托法,实务中争议较大的几点笔者分析如下:
1、富人险在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倍受追捧、质疑的法律简析。
1)富人险受追捧,笔者认为是目标对象本身的困惑——“财富安全感不足及对人生预期不确定的担忧”,及诉求——“辛苦赚到的钱的安全与保障”,得到了承诺与背书——“富人险的理财、避债、避税、传承等功能与价值”。
至于承诺与背书的法律根据,更常见的说法是:保险法中对寿险公司的保护(8992条)、对投保人和受益人的保护(23条)、投保人的财富掌控的指定更换受益人(343940条)、赔偿金非遗产(42条)等,代位求偿权的豁免(合同法73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之第12条)、不交税(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及避遗产税(遗产税草案),及2014《存款保险条例》带来的存款安全风险部,未来的房产税等等诸多法律与政策对财富的负面影响,对富人险的积极影响。
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以上法律规定尤其是保险法第23条及合同法73条及对应司法解释在“新型寿险产品(简称理财型寿险)”中的具体理解与适用,多有争议,这是法律法规的自身的滞后性、概括性等特点所不可避免的,需要在法律的修订及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晰与肯定。
220153月,浙江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的发布(见相关文件),引发人寿保险业及相关法律界的极大关注,媒体也刊文““买保险逃税避债”可能行不通!”的观点,但此通知是否会引起全国法院群起效仿?还需实践检验。
对于浙江高院此次通知,目的是在债务人存款“保险化”从而偿债不能的情况下的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举措,也似乎是对“理财型寿险产品”是否可避债在法律语境下的明晰,但其对整个保险市场、法院系统将产生怎样的标杆性影响?是否倒逼司法解释的出台等,估计是时间问题。
此通知,对于“理财型寿险”的价值诉求与功能定位,不能不说是一个提醒,对人寿险公司来说具有重大的风险警示意义。从而促使“理财型寿险”应弱化“避债”功能的宣传,使其回归理财的保值增值与传承功能的核心价值上来。
2、中式家族信托,财富传承作用的现实需求与法律简析。
1)家族信托的应有之义。信托的国际化含义,一般指信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为了特定目的将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而产生的效力及于信托人生前或身后的法律关系。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海牙信托公约”)
此种制度,使委托人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从而使信托财产成为“独立存在”的财产,这种独立性,使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债务)相互隔离,这种独立性使信托产生了信托无穷的魅力——美国信托业权威斯考特的名言:“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又因为受托人是依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管理与处分受托财产,因此,其所具有的核心的“隔离、避债、保护、传承”等功能就得以淋漓尽致的发挥。成为世界上财富家族财富安全保护与传承的重要工具。
我国的《信托法》2001颁布,所谓信托(第二条):即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一个“委托”及我国一物一权的所有权理论,使我们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产生巨大的争议,加之我国信托法中关于登记公示等的规定,使中国式信托在家族信托领域是否具有避债、避税、私密藏富等财富传承功能观点不一。支持者从信托国际应有之义解读我国的信托法,认为依《信托法》可以设立民事及家族信托,其可实现委托人的个性化设计(第2214748515254条)、保密可控(第2923272832条)、隐蔽(第214 条)、债务隔离(第151617条)、有效持续(第52条)等财富传承核心价值与功能,《信托法》对此态度已很明确。谨慎者则认为其功能能否在实践中获得支持缺乏立法者明确的态度与司法实务,即使使用也要进行充分的制度设计与构建。这也许就是所谓的中国式信托目前所遭遇的些许中国式尴尬。
瑕不掩瑜,可喜的是,如上文中所述,上述争议已经引起财富管理与法律理论实务界更多关注,更多的信托公司、私人银行、家族办公室已试水、畅游于中国式家族信托(养老、抚养、遗嘱信托等)的蓝海,随着家族信托门槛的降低,更多迷你型诸如长盈家族信托及更丰富的家族信托产品的问世,中式家族信托将走进更多富裕者家庭,帮助更多的高净值及富裕人士达成财富传承的意愿,实现传承财富的梦想!
这正如鲁迅先生所说,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便有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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