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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亏本无力还款,担保人被判偿还
发布日期:2015-06-17    作者:110网律师
    农户杜某借款养猪,王某出于信任为其担保,不料杜某养猪亏本致借款逾期未还,担保人王某也拒绝还款。近日,缪智怡律师接受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委托,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由王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4年3月2日,借款人杜某以养猪为由,向张某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3月3日,王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    
    担保人王某辩称,张某应先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方可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拒绝偿还借款。
    缪智怡律师认为:杜某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及王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依约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偿还借款后,可另行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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