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存在密切关系,新贷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贷用于偿还旧贷的,新贷担保人主张其不知道该贷款属于借新还旧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存在密切关系,新贷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贷用于偿还旧贷的,新贷担保人主张其不知道该贷款属于借新还旧的不予认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66(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66)
---淮北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与旧贷并非同一担保人,但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担保人存在密切关系,新贷担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贷用于偿还旧贷的,新贷担保人主张其不知道该贷款属于借新还旧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48—5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