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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父亲房产证骗取银行贷款 法院:冒名签署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5-06-16    作者:柴海艳律师
数年前,黄老伯的女儿偷偷拿走家里的房产证,伙同他人向银行骗取了20万元贷款。虽然黄老伯对女儿的贷款诈骗犯罪毫不知情,但银行仍坚持将黄老伯的房子作为这笔贷款的抵押担保。黄老伯为此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黄老伯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20043月,黄老伯的女儿伙同他人冒充黄老伯与一家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贷款20万元,期限10年。同时,为顺利获得这笔贷款,黄老伯的女儿还盗取了黄老伯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并将黄老伯的房屋抵押给银行。20083月,黄老伯的女儿因贷款诈骗罪等被判有期徒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银行发放的20万元贷款被黄老伯的女儿取得,用于赌球和偿还债务。
女儿入狱,黄老伯自然十分心痛。但还让人心烦的是,自己的房子也被牵扯进去。黄老伯曾向银行提出撤销房子抵押的要求,但未获同意。为此,黄老伯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老伯认为,依据法院的判决足以认定涉案的个人贷款合同无效,因此相应的从合同即抵押担保合同自然也无效。银行辩称,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已尽到审查义务,银行是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由于目前贷款还没有全部收回,如果撤销抵押会对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故不同意撤销抵押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老伯的诉请于法无悖,应予支持。银行的损失应当向犯罪分子,即黄老伯的女儿主张。
【以案说法】
问:黄老伯与银行间合同是否有效?
答:生效的刑事判决已确认系争房屋的贷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为黄老伯的女儿伙同他人冒充黄老伯所签,目的是骗得银行贷款。黄老伯的女儿已因这一诈骗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因此签订的合同系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相关合同应属无效。
问:黄老伯所有的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
答:银行在系争房产上的抵押权系因无效的抵押合同而产生,故这一抵押同样不能成立,应予撤销。银行虽称已尽到审查义务,却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且银行在签订合同时如果真正尽到了谨慎的审查义务,那么犯罪分子的骗贷行为也就无法实现。
【法辞典】
《物权法》 172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黄浦区法院  汤峥鸣)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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