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可能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
可能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介绍】
2013年 9月25日19时许,开远市某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自行车路过此地的方某死亡。在该事故发生的时间段,陈某驾驶的三轮汽车,林某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两车装载树木一前一后经过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另查明,陈某、林某的车辆均投了交强险。
【法院裁决】
被告陈某、林某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先后途经方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致害者,由于上述两辆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被告陈某、林某未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林某连带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
【律师论案】
根据法律规定,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本案属特殊的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情形,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