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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熊敏律师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虽已实际交付买受人,但登记所有人未履行登记协助义务或者容忍、许可实际所有人(买受人)以其名义运行机动车的,登记所有人应当与实际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人)就交通事故之人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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