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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中农民自建房雇佣的农民工受伤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15-06-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农村建房中房主与承包人之间是承揽关系
农村建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包工头承建,包工头和房主达成的协议属于一般承揽关系。
首先,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要求有认可的施工资质,而农村工匠均无资质证书,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就会导致订立的合同无效。
其次,我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自建底层建筑不适用该法的规定,那么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就会出现于法无依的情况。
最后,农村建房技术含量低,工程小,无监理、设计、勘察等程序,定性为承揽关系更符合实际。
因此,结合实际考虑,应当将农村建房中房主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定性为承揽关系。
二、承包人与伤亡者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说明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因雇佣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被界定为劳务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其责任形式将完全不同。
三、房主、承包人、伤亡者三方的责任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承包人无施工资质,施工场所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并且对施工人员没有进行安全防范教育,这些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因素。因此,承包人要承担伤亡者的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建房的过程中,房主一般都在现场监督,在建房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与承包人沟通,妥善处理。
    伤亡者本身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伤亡者也是施工人员,根据工程要求应当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应有安全意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伤亡者未达到以上要求尽到以上义务,可以适当承担相应责任,以减少房主和承包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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