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受伤应如何赔偿
请问:
我的表侄原在村里务农,系农村户口,五年前,表侄到县里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工作。前不久,表侄骑自行车被一辆面包车撞伤,经法医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等费用近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表侄无责任,面包车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听说像我表侄这种长期在城镇打工的农民工,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赔偿。但在交警部门组织调解时,对方以我表侄是农村户口,只同意按农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因我表侄一方不同意,致调解未果。最近,我表侄准备向法院起诉。请问:农民工进城打工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应按何种标准赔偿?
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序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该解释对城镇居民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在以往的判例中,受诉法院往往以受害人的户籍来确定赔偿标准。如果受害人户籍为非农户口,则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赔偿数额。由于现阶段城乡差别的存在,两者在赔偿数额上相差很大,以致造成不少非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我们认为,对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认定,要从受害人在城镇有无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居住时间长短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不能一概以户籍来认定,户籍只能作为参考而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所谓城镇居民,是指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人。
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之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从你来信可以看出,你表侄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