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交通事故之机窃取死亡司机财物的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6 年9月23日1时许,陈某(女)驾驶机动车在朝阳区八里庄华堂商场对面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此时,杨某骑自行车途经此地,他趁周围群众对陈某进行抢救之机,从陈某所驾车内窃得陈某的1部诺基亚牌N70型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2200元),后被参与抢救的群众发现。杨某携带所窃赃物逃离现场,后被群众追赶并抓获,当日即被刑事拘留。杨某所窃物品已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发还了死者亲属。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交通事故现场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所窃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杨某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杨某表示服从判决。
中国法院网 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