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一起肇事司机反告他人的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09-06-20    作者:朱烈桂律师
                                一起肇事司机反告他人的交通事故

                                                                               飞车撞杆 2005615下午2时左右,正在草坪上拔草药的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的李某和张某,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巨响。回头一看,一辆从社溪镇驶往上犹县城方向的崭新摩托车,撞在马路西侧路边上的电线杆上。电线杆顷刻之间被撞歪了,几乎接近倒落。崭新的摩托车也因弹力过大,弹了一下,掉进路边的高坳下面,几乎报废。骑摩托车的人也重重地摔在路边草坪上,满地是血,头盔滚落到十几米外。随后,120救护车赶到,肇事司机被迅速送往当地医院,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122警车随即赶到,交警迅速展开了全面的调查。据目击者称,当时,肇事司机所骑的摩托车车速十分之快,明显严重超过正常行使的车速。同时,据当时周围的群众称,肇事司机当时满身酒味。通过这些事实,可以知道,肇事司机系酒后驾车,超速行使,从而引发了这场重大的交通事故。   自身违法,反告他人 200589,肇事司机的家属在明知肇事司机属于严重违法驾车的情况下,依然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线杆的所有权人江西电信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管理者赣州市公路局上犹分局对肇事司机的死亡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犹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肇事司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车速过快,并且有酒后驾车之嫌疑,导致其车辆高速地撞上前方路肩的电线杆上而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刘某本人,其应该对事故负主要的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之规定,本案中,江西电信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的电线杆离公路有效路面仅为80公分,远远低于十米的最少距离,江西电信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明知这一情况,在公路改建后,没有及时搬迁,未尽到自己的安全防范义务,应对本案承担次要责任。赣州市公路局上犹分局作为这条县道的管理者,应对此路段路面交通通行负有安全防护义务。在路面1997年拓宽以后,路肩上立有电线杆,道路的管理者应该予以清除,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但该局没有履行该项义务,也应对本案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上犹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上犹县公司与第三人赣州市公路局上犹分局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778914元的30%,即623673元。 二审据理力争,两上诉人无赔偿责任 2006217,本案的二审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作为两上诉人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赣州市公路局上犹分局共同法律顾问的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唇枪舌辩,据理力争。他们旗帜鲜明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本案中,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该电线杆的设置位置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通信电线杆、广告牌等不属于永久性工程设施,因此本案中的通信电线杆不需要距离县级公路的边沟外缘10以上。本案中所涉及的公路是国家三级公路,根据三级公路的国家标准,路肩(即有效行使路面与必须控制的边沟里缘线之间的距离))的宽度为75公分。而本案中的通信电线杆离有效路面距离为80公分,大于国家规定的路肩距离75公分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所设置的通信电线杆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危险性,并不妨碍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赣州市公路局上犹分局对没有危险性、不妨碍交通安全的设施没有清除的义务,其对这条县道的路政管理是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两上诉人对肇事司机的死亡及摩托车的损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两上诉人与肇事司机的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上诉人江西省电信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赣州市公路局上犹分局各自自愿对肇事司机的家属予以经济帮助2000元。     索 一个人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反而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应该首先从自身方面寻找原因,不要轻易地认为,别人一定要为你的非法行为承担责任。                              作者: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朱烈桂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