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不提供医疗票据 肇事者告受害人
交通事故受害人不提供医疗票据 肇事者告受害人
2010年05月10日 06:35:40来源:温州网-温州商报查看评论手机看新闻字体:大中小
新浪网转载//news.sina.com.cn/s/2010-05-10/063517486248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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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在大家印象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都是受害人告责任人。昨天,记者从鹿城法院获悉,去年2月以来,该院交通事故法庭接到的35起申请起诉纠纷中,试图扮演原告角色的居然是责任人,原因是受害人不提供医疗票据等材料,致使责任人难以申请保险理赔。
责任人欲讨回多付的赔偿款遭拒绝
2008年11月,市区信河街与百里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助动车的孔某被一辆轿车撞倒。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为章某的“失误”,引发了新的风波。鹿城法院交通法庭工作人员介绍,事故发生后,章某向交警部门缴纳了3000元押金,孔某向交警领取1700元医药费后,又向章某索要1700元,章某没与交警部门核对,再度给了孔某1700元。事后,章某想拿回多给的1700元医疗费,但遭到孔某拒绝。无奈,作为责任人的章某有了起诉孔某的念头。
去年,鹿城法院交通法庭介入调解此事,找到孔某,告诫他1700元属于不当得利,经耐心做工作,终于帮助章某讨回了多付的1700元。
责任人欲告受害人为数不少
鹿城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此类纠纷中,除了责任人多付受害人赔偿款引发纠纷外,还存在受害人出于对责任人的负面情绪,不愿提供医疗票据等材料,致其难以申请保险理赔,或者受害人是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责任人一时难以找到对方等情形。
此类纠纷的主要特点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人私下将现金给付受害人、垫付医疗费等方式预付赔偿款,而受害人往往伤势相对较轻,责任人预付的赔偿款足以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据介绍,去年2月以来,鹿城法院交通法庭共接到35起类似申请起诉。
通过交警把关是最好防范办法
交通法庭的一名王姓法官指出,此类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更易激化双方矛盾,也使当事人陷入诉累。在受理的35起该类纠纷,基本上以诉前庭外调解的方式解决。
该法官认为,最好防范是将赔偿款以押金的形式交到交警部门,让受害人凭借医院的催款单,到交警部门领取医疗费。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维权部主任周科召认为,责任人除了将钱交到交警部门外,还可以直接将钱交到医院,但不排除个别医院会将多余的钱退还给受害人。此外,如若碰到紧急情况,需要将钱直接交给受害人,要记得打收条。
记者 戚祥浩
通讯员 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