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收回借款后未入账,借款人是否属于已归还信用社借款?
信用社主任收回借款后未入账,借款人是否属于已归还信用社借款?
案情:某法院受理某信用社诉某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遇到了这样的情况:该信用社原主任把贷款收回后给当事人出具了一张收条,但未将该笔贷款入信用社账。后该信用社因经济问题被立案查处,免去其信用社主任职务。新主任上任后提起诉讼,要求该借款人偿还贷款及利息。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供证据,说明贷款已经全部还清。
分析:本案中的借款人已经将借款偿还了信用社,人民法院对信用社要求该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因为,信用社主任为该信用社的负责人,其行为应属职务行为,即代理信用社所为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该行为的后果应由信用社承担。既然该信用社主任已向借款人出具了收回该笔借款的证明,借款人与信用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因清偿而消灭,信用社不再享有对该借款人的债权,其无权再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至于该主任未将该笔款项入到信用社的账户这一情节,系信用社主任与信用社之间代理关系与被代理的另一法律关系,应由信用社追究该主任的责任。因此,对信用社新主任上任后以该借款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